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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是最优先!签了这种文件,公证遗嘱也得靠边站!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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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遗产继承中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来源 / 实用法律知识

 

 

说到继承我们通常提到以下几个主要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有多种遗嘱的,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有多份效力相当的遗嘱的,以后立者为准。但凡事儿总有例外。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在遗产继承中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那么,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呢?《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此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使用的并不多,人们通常还是靠自己的子女抚养,遗产也是留给自己的继承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将来会有不少人为养老和遗产处理问题选择与个人或机构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关于遗赠抚养协议法律上的规定其实非常粗,有很多坑儿,杨文战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说明: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与普通遗赠不同,是双务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受赠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以此为条件取得遗产。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份双务合同,要双方共同签署形成合意,才能生效。

 

而遗赠实际上属于遗嘱处分的一种方式,是单务的,由立嘱人签署即可产生效力,当然,受遗赠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第二,通常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扶养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组织

 

法定继承人本来就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协议扶养范围,所以,通常认为法定继承人不能与被继承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当然,关于这个对扶养人身份限制的问题,在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一定争议,不同的人观点未必一致。

 

第三,在继承时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遗赠

 

即使被继承人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后,另外又立了遗嘱,且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也应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不论谁先谁后。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已履行了扶养义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以遗嘱否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悖公平诚信原则。

 

当然,如果扶养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与遗赠人发生争议,那就属于另一个问题了。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应该尽量明确,并考虑到中途解除等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签订遗产扶养协议后,要履行多长时间,取决于被扶养人活多长时间,这期间因双方关系等各种因素发生冲突和变化的可能性就太多了。

 

所以,如果对履行扶养义务的具体条件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一旦发生中途发生解除,已经履行的扶养义务该如何补偿,也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

 

第五、中途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和扶养人解除待遇截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意思就是说:如果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协议,将不能再取得约定的遗产,同时之前履行的义务原则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协议,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但是,杨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如果当初在遗赠抚养协议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义务条件或者解除时的偿还标准,即使是遗赠人无理提出解除,偿还标准也只能由法院酌情确定,是不是真能补偿扶养人的付出,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