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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该知道的那些工伤待遇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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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他们是农村户口,却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却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生活。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正因为如此,他们一旦发生工伤,其获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方式就有些与众不同。以下案例,均是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事情。在国家政策法规已经给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各类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务必要严格遵照执行,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或诉讼。

案例一:农民工年龄大不是索赔障碍


廖明夫虽然年已66岁,但由于家在贫穷落后的农村,为更好地改善家庭生活质量,也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留下更多的积蓄,他仍然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2016年10月7日,正在工地搬运外墙瓷砖的廖明夫不慎从二楼摔下。这次受伤,他不仅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工伤待遇。

为此,廖明夫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廖明夫年过六旬,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廖明夫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廖明夫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实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基于此,似乎廖明夫负伤不构成工伤。

而事实并非这样。因为,上述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于农民工却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二:农作物收入不能抵扣伤残津贴



2016年5月23日,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的农民工夏晓萌,由于仓库电线老化引发火灾,在奋力扑救中被浓烟熏倒后,被断落的货架支撑梁砸伤。

经医院全力抢救,夏晓萌保住了性命,但仍落下5级伤残。

事后,夏晓萌觉得自己继续工作下去有点力不从心,曾要求不再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公司也以不能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为由,同意了他的要求,但认为他在家乡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都能产生一定的农作物收入,而这些收入,是其他非农民工劳动者所没有的,所以,在给付的伤残津贴中应当扣除这一部分收入。

夏晓萌认为公司的说法不合理,但不管他怎样争辩,公司都不改变其决定。无奈,夏晓萌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公司无权以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而抵扣其伤残津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综上,虽然夏晓萌有农作物收入,公司也应按照其工资承担义务。 

 

案例三:获取工伤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户口在江西的农民工张锡秀,从2014年8月起,便一直在山东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为其在山东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7日,张锡秀乘坐公司的小车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落下四级伤残。

鉴于公司所在地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伤残后的张锡秀感觉来往不便,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被工伤保险机构拒绝。

工伤保险机构拒绝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已明确指出,四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张锡秀的不便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与上述规定相违,故不能按其要求进行办理。
 

点评:

 

张锡秀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张锡秀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按照有利于张锡秀的原则提供便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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