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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未牵绳遭暴打 两个“狗官司”告诉你遛狗不是玩的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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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厦门、成都等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规范养狗遛狗的“最严养犬令”,但各地因为遛狗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这里有两个“狗官司”,可以举案释法告诉你遛狗不是玩的!

 

案例一:主人护狗被咬惹纠纷

 

  2015年7月,惠济区的秦女士和老伴在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家的萨摩耶犬,因两狗此前有“过节”,这次又狭路相逢。

 

  秦女士见状,准备抱起自家的狗往回走,只见小狗已冲了出去,对面王先生也是极力牵着自家狗绳往后拉,还是被狗绳缠绕腿部摔倒在地,由于头部受伤,一时昏迷。

 

  王先生家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

 

  随后,秦女士被诊断为创伤后伤口感染、犬咬伤,住院治疗,医院对她进行了右乳犬咬伤后病损切除术。两次住院共30余天,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

 

  出院后,秦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现在的病情,给我造成了太大的精神压力了……”法庭上秦女士说。

 

  “她遛狗未使用狗绳,不符合《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是在牵引下遛狗的,她被咬伤自己有责任。”王先生反驳说。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狗伤害的事实清楚,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王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小狗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中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先生赔偿秦女士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案例二:小学生回家被狗咬伤

 

  两年前的4月9日中午12点多,10岁的乐乐(化名)放学后路过秦岭路冉屯小区5号楼门口时,被该小区王飞(化名)驯养的狗扑倒在小区绿化带里,乐乐的脸部被狗严重咬伤,两次住院治疗22天。

 

  因赔偿协商未果,乐乐打官司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近8万元。

 

  “是乐乐放学回家上前挑逗狗才被咬伤。”法庭上,王飞辩解说,乐乐也有责任,“况且他受伤以后,我也赶紧跟着去了医院,支付他的医疗费,包括给孩子买防疫针。”

 

  法院庭审确认了案件事实:当天,放学的乐乐到冉屯新村楼下附近时,被王飞12岁儿子牵着的哈士奇狗扑倒并咬伤。乐乐当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乐乐伤情为面部、右手多发犬咬伤,颌面犬咬伤伴骨折等伤情。

 

  法院认为,王飞作为动物饲养及管理人,未履行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未做到携犬只出户时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儿童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乐乐的各项损失6.4万余元应由王飞赔偿。

 

 

法官提醒

 

  

  据惠济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他们对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统计发现,狗咬人的官司大多都与饲养者疏于对宠物狗的管控有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作了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可看出,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导致的损害,将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

 

来源:新华网、郑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