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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太子”李明远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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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有消息传出称百度最年轻的副总裁李明远因涉嫌徇私舞弊,被公司发现后主动辞职。钛媒体向百度方面进行求证,其确认了此消息的真实性。

 

题为“百度职业道德委员会【通报】”的百度内部邮件称,李明远是在参与公司某项收购项目中,与被收购公司负责人有私下巨额经济往来而被举报;并且在其所管理的业务范围内,与某游戏合作伙伴的负责人有私下巨额经济往来。

 

邮件称李明远还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其上述行为已违反《百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等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该内部通报最后表示,李明远已主动认错,并已主动向百度提出引咎辞职,公司决定予以批准,即日生效。

 

钛媒体的报道说,前两年风生水起,频频高调代表百度露面,被称为百度“太子”的李明远,今年以来已几乎在公开场合绝迹。再一次被公众热议,却是一份因腐败引咎辞职的内部通报。

 

这说明,李明远被举报并接受百度公司的内部调查,已有时日。在此期间,百度和李明远双方具有足够的时间沟通博弈。今天这一结局想必系双方反复协商妥协的结果,应属于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损失最小化)的内部安排。

 

应该说,站在当事双方各自的立场上看,此举无可厚非。

 

不过,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李明远的行为表面上说只是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利益,实际上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而这样的侵犯客观上导致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腐败,在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同时,亦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交易秩序构成破坏。

 

因此,现行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至少为他们规定了两项罪名: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

先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名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譬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等。

 

该罪名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该罪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5000元至10000元就算数额较大了。

 

该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该罪名,就是——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再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言以蔽之,该罪名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表现等等,本质上跟职务侵占罪都差不多。

 

如果用一句话来描述该罪名,就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比照上述法律描述和百度公司的通报内容,不难看出,李明远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上述两项罪名。

 

引咎辞职不过是百度和李本人达成的协议安排;但是对国家法制而言,对该事件的处理并不能轻易止步于此。毕竟,从法律上说,李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他所供职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对该类行为的具体规定,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法则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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