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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8个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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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罪,我没有把握好情与法的尺度,原本只是想帮一帮学生,没想到却触犯了刑法。”2016年8月11日,48岁的匡某在法庭上感叹。

 

2016年7月15日,因帮助曾甲、曾乙和谢某找代考“枪手”,匡某被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匡某在本案中主动寻找并联系替考人员,安排替考人员住宿,并安排发放准考证,实施了组织行为,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匡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同一考点抓了仨“枪手”

 

据悉,2016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在位于房山区某高校的考场内共查获三名替考者,一名被替考者在酒店等待时被抓获。

  

今年1月15日,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三起案件。检方指控,2015年12月26日,马某在某高校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随后民警在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此外,康某在111教室替曾甲参加考试,胡某在109教室替曾乙参加考试,二人均被当场查获。

 

案件经法院审理,马某等4人均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就在这些“枪手”落网后,被替考者也分别到案。今年1月1日,曾乙到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蓉园派出所投案;1月2日,曾甲也在长沙被民警查获。后该2人也因代替考试罪被判刑。

 

随着案情逐渐清晰,充当被替考者与“枪手”中间人的匡某也被揪了出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匡某被北京警方抓获。

  

 

碍于人情代找“枪手”

 

 

提起帮人代找“枪手”的原因,匡某一再强调自己是碍于情面:“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凡事讲究一个情面,朋友、亲人拜托帮忙的时候,往往不好拒绝。”

 

2015年9月,匡某在长沙开办某MPA教育中心SMPA湖南班,主要负责组织报名学员上课培训,并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曾甲、曾乙、谢某均为该培训班学员。其中,曾甲还是匡某的女友。

  

同年11月,为让曾甲通过考试,匡某找到曾甲公司的职员康某,以为康某转正为条件,要求康某代替曾甲参加考试。

 

11月10日,匡某带领曾甲、康某一同乘坐火车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高校进行考生信息现场确认,由康某在确认表上填写曾甲的个人信息,并现场照相。

  

曾乙也因害怕无法通过考试,找到匡某帮忙。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胡某,让她代替曾乙参加考试。

  

同一时间,谢某也辗转找到匡某寻求帮助。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马某当“枪手”,并由谢某支付马某赴京考试费用1700元。

  

“说我不冤,其实我觉得我挺冤的;说我冤,其实也不冤。”匡某供述称,在事情暴露之前,他只知道考试作弊违规,并不清楚已入刑。

 

对替考的人,匡某表示非常惭愧:“这件事情将变成他们身上的一个污点,伴随他们一生,甚至对他们将来的工作、生活都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

  

而对找“枪手”替考的人,匡某说,他们原本大多已有很好的工作,想通过提升学历达到进一步升职的目的,却可能因找人代考连原本的工作都丢了。

  

“现在的大学生,尤其是年轻的研究生们,除了专注于自己的学业外,还应该多了解法律。不论是出于帮朋友,还是为了赚几千块钱,违法犯罪真是得不偿失啊。”匡某后悔地说。

 

 

检察官提醒:不要铤而走险错失前途

  

 

办理此案的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考试作弊被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首次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于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规定,对打击考试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官提醒,随着立法的完善,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国家考试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广大考生和学子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成功需要扎实的基础、刻苦的学习、不懈的追求,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一旦因为考试作弊行为被刑事处罚,不仅影响升学,也会影响以后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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