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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十五):谈谈个人征信问题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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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征信评价系统,实则是一柄双刃剑。它最浅显的功能,是可以便于公权力、大机构了解一个人的征信状况,保障有权利查询到征信记录的机构、组织、个人财产的安全,通过征信评价信息对交易对象的否定评价,得出谨慎的交易方案,实际就是风险预防功能。他的另一个功能,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是以否定评价剥夺失信人被信任的机会,甚至是纠正否定评价的机会,这一惩罚对于一个生活在社会中,要不断与不同的人打交道的失信人来说,无疑是严厉的,这个是惩罚功能。

        而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讲,是难以从公开途径有效获得这些信息的,那么预防功能发挥作用的尺度,对普通人来说也就是受到限制的。对于已公布的征信记录,主要是以企业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失信执行信息为主,个人若无以上行为,也只能是“看起来”良好的信用记录,而其非经营类信息也是难以查询的,如交通违法信息,尚不能有效被公众利用,这需要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

        征信评价对于普通人是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的,至少可以让其谨言慎行,以避免因否定评价遭受损失。但是对于失信人来说,它很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旦成为失信人,信用记录无法轻易更改,即便失信是因为迫不得已,是因为被阴谋陷害,恐怕也再难有翻身的机会。其结果可能会制造更多“失信人”或者说给越来越多的人贴上负面的道德标签,那么这一部分人的社会功能,可能会越来越糟糕,实则对于社会诚信系统的采集者、建设者,甚至是规范制定者、立法者,必须要考虑清楚这一切,以避免个人征信信息的负面应用,和惩罚结果的连锁性无限性扩大后果。

        政府和媒体几乎没有停止过对于社会征信信息重要性的宣传,有效利用征信信息与提高个人的诚信意识是相辅相成的,必须不断推进个人征信信息应用范围的扩大化,增加信息获得渠道,简化信息获得手续与程序,分阶段分领域进行征信信息评级,并允许信息主体个人以其客观的诚信行为改善阶段性信用评价等级,这些都将对公民信用意识的发展与成熟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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