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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采访陈一天律师:父亲高铁亲抱女儿不构成猥亵 关爱与猥亵“界限”在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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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采访陈一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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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看法

 

父亲高铁亲抱女儿不构成猥亵 关爱与猥亵“界限”在哪?

  未来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赵亚超)近日一则视频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视频显示,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过于亲昵的动作。男子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

  视频发布后,引发巨大的舆论反响。随后南昌铁路公安发布通报,查明视频当事人为父女关系,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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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图

  但对这样的通报处理结果,很多网友并不买账,纷纷表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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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图

  那么此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猥亵,猥亵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教授吴鹏飞看来,从实施犯罪的主体来看,施害者为30岁的精神正常的男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本罪的客体要件来看,本罪侵犯的是5岁女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从本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施害者显然是出于故意而为之。

  但吴鹏飞表示人们对于前述三个要件应该没有争议,关键是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该女童父亲的抠摸、亲吻等行为是否是基于“其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这是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的关键之所在。从已有视频披露的信息来看,还难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其次,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系父女关系,基于东方特殊的文化传统,亲子之间的一些行为应该置于特定文化背景下考量,而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所处的文化氛围。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则表示要认定猥亵儿童,必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双方之间的关系,二是行为的必要限度,三是是否具备追求性刺激或者性满足的主观意图。

  陈一天也同样认为,在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下,发生在亲属、熟人之间、长幼之间都会被广泛的认为是正当的情感表达,且难于认定行为人具有追求性刺激或者性满足的意图,也可以说是无法证明其存在犯罪的动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不被认为是犯罪。如,父母对子女的亲吻、拥抱行为,显然是不能被定义为犯罪。 但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虽然情节轻微,或者彼此之间没有实施这些行为的道德基础,则会被认为构成猥亵。

  但是凡事皆有尺度,陈一天告诉记者如果被公认为超越合理限度,则具备构成猥亵的嫌疑。如果对自己的子女,抚摸、亲吻具有性暗示或者性敏感的部位,比如父亲对未成年女儿胸部、臀部、阴部等实施程度较轻微的摩擦、亲吻、抚摸等行为,同样可以认为是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认定具备性刺激的意图、是猥亵行为。

  去年8月,在南京南站的候车室里,一名男子猥亵女童,他的父母就在身边。经公安介入调查,那是女童的养父母,而男子是女童的继兄,男子后来被刑拘。

  而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那么猥亵和关爱到底该如何界定?

  陈一天告诉记者,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探索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重点未成年人家庭及儿童的常规化家访、谈心、评估的制度,用以及早发现利用教养关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及早进行司法干预。

  此外他还表示,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一般多发于熟人之间,所以父母应当尽量避免把未成年子女交由其他异性年长亲属携带,或与其独处。

  “需要提醒父母的有些无意行为和肢体接触是否是亲密过度,容易造成误解和事实上的不当行为。需要教育父母能够意识到,亲子肢体行为的分寸和私密空间的边界。对于有些父母的无意行为或者是某些不当行为,还是以提醒为主,一定程度要加以保护,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定要严惩不贷。”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科管部副主任洪明看来,从儿童发展的最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社会更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家庭建设。

编辑:瞿凯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