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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四采访陈一天律师:谁来守护行驶中的公共安全?专家建议设立电子化全国通行征信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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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采访陈一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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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意见

 

谁来守护行驶中的公共安全?专家建议设立电子化全国通行征信系统

 
 
2018-11-05

  中工网讯(记者徐新星)“乘客一旦攻击公交车司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不少公众提出应给公交车司机驾驶位设物理隔离装置,或者随车设置‘安全员’岗位,如何看?”……11月3日,在“有问”平台举办的一场主题为“谁来守护行驶中的公共安全”的论坛上,来自城市交通问题、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就此展开探讨并给出相关建议。

  “乘客一旦攻击公交车司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目前已有案例中,其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否太低?”对于这个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力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第115条也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作为人们普遍选择的出行工具,在特定时间内成为人们集合的公共场所,因此公交车司机和乘客都负有维护公交车内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法律责任。“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可能对司机和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张力教授指出,如果构成《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则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如果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造成城内其他乘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还必须对其他乘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平认为,从现有刑事审判案例中,乘客对公交车司机实施人身伤害或抢夺方向盘等暴力手段造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常是以《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在未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等事故中,判决结果通常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这些案例的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所以个人认为并不存在量刑过低的问题。”

  “事实上公交车乘客所实施的危害行驶安全的行为,与危害飞机飞行安全的行为,在法律上二者的本质与责任归结的基础是完全一致的,但我们很难想象有飞机乘客敢于实施殴打飞机驾驶员的行为,因为这个是显而易见的犯罪行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指出,公交车是公众最常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其运载乘客的数量远远超过飞机、火车、高铁、地铁等公共交通方式,难以对公交车的乘客适用飞机、高铁、地铁等所均需具备的安全检查,因此也就难免使公众对其安全性要求的认知有所忽视。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国家治理研究智库研究员朱涛认为,“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他的责任还是跟他造成的后果很有关系的。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我感觉总体上的话对于这种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行为的这个干扰人的处理还是不够,就是说是不够到位的,干扰人的这个处理目前的违法成本确实比较低。”

  论坛上,对于不少网友提出应给公交车司机驾驶位设物理隔离装置或者随车设置“安全员”岗位的建议等,陈一天律师认为,必须要考虑这种威胁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可以被有效避免的程度高低及成本,类似的对公交车司机实施暴力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在某城市甚至全国是否具有普遍性,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纳设置物理隔离装置的建议。“如果以普法宣传的方式即可以有效避免,或强化司机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则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似乎才是更好的选择。”

  对此,张力教授认为,公交车作为当前人们普遍选择的出行工具,具有公共性、集聚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危险性,其客观上成为人们暂时集聚的公共场所。乘客购票上车的行为证明乘客与公交车公司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相对于乘客,公交车公司和驾驶员对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更强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因此,公交车公司和司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除了公交车司机驾驶位设物理隔离装置、随车设置“安全员”以外,还应该制定公交车司机处理突发事件的操作手册,加强公交车司机的职业道德培训,时刻明确自己作为乘客安全“守护神”的身份,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将个人情绪置于乘客安全之上。

  不过,王平副研究员也同时指出,通过为驾驶员设置物理隔离装置,或安排专人充当安全员等方式,固然可以降低此类事件发生后负面后果。但从资金和人力投入,以及此类事件发生概率的角度来看,成本与收益之间相差悬殊。另一方面,这也像家庭安装防盗门窗一样,制造隔离,增长了公共空间中的紧张感,也不利于形成开放和谐的社会氛围。

  最后,在如何守护公共安全等问题上,多位专家学者纷纷给出建议,其中,张力教授提出,公共安全需要社会公众一起维护,要时刻铭记我们共处在同一个“命运共同体”之中。对于突发的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我们绝对不能成为冷眼旁观的路人,否则自己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为契机,国家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设立电子化的全国通行征信系统,将有过危险行为的乘客列为危险人物,通过限行、禁行对其予以规制。”

来源: 中工网
编辑: 卢云

原文链接:http://m.workercn.cn/sh/2018/1105/181105095711521.shtml?from=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