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溯:供应商的“潜规则”与七年行贿路
(一)探索星际公司的合规起点
2012年,方某某与三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探索星际公司,主营游戏彩绘外包业务。2014年6月,探索星际公司经某头部互联网公司(下称“北极熊公司”)测试与现场考察,正式进入其供应商库,获得3D角色实时动画类目承接资质。
入库后,探索星际公司并未立即获得稳定订单。为打开局面,方某某主动向北极熊公司彩绘组员工发送作品集,逐渐获得少量业务。2016年起,考虑到对方持续分派订单,方某某决定按订单金额的15%向其支付“公关费”。此后,该模式逐步扩展至采购组、彩绘组共四名员工,回扣比例维持在10%至15%,持续七年之久,累计金额达754万余元。
(二)案发与投案
2025年6月,北极熊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25日,方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前往长沙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向上述四人行贿的事实,并于当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探索星际公司及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北极熊公司工作人员行贿754万余元,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涉案金额较高,公诉机关初期以个人犯罪定性,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二、指控困境:行贿金额754万,为何能破局?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范构造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三个层面:
第一,本案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若认定为个人犯罪,方某某作为自然人需独立承担754万余元行贿金额对应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认定为单位犯罪,方某某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虽仍适用同一量刑幅度,但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通常轻于纯粹个人犯罪,且存在更多从宽空间。
第二,“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际获得? 探索星际公司系通过正规招标入库,作品质量获北极熊公司多次评为“优秀供应商”,受贿人亦供述未在验收标准上放松。探索星际公司支付回扣的目的更接近于“维系关系、避免被清退”,而非“获取本不应得的竞争优势”。这一情节直接影响“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量刑。
第三,是否存在索贿情节? 在案证据显示,采购组员工在饭局中主动暗示权限、彩绘组员工直接提出回扣要求。若认定索贿成立,行贿方的可谴责性进一步降低。
(二)指控逻辑的薄弱环节
1.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困境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在于:行贿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本案中,行贿决策由方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作出,回扣资金来源于公司项目结算款,行贿目的是维系公司业务渠道、保障公司持续获得订单。各项指标均指向单位犯罪。然而,公诉机关初期以个人犯罪定性,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认定标准把握不一的问题。
2.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探索星际公司系通过正规招标入库,作品质量获高度认可,其支付回扣的目的更接近于“维系关系、避免被清退”,而非“获取本不应得的竞争优势”。这一情节直接动摇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的成立基础。
3. 索贿情节对可谴责性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虽然该条款直接适用于行贿罪,但其法理同样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评价。在案证据显示,受贿方主动暗示权限、直接提出回扣要求,行贿方的可谴责性应当相应降低。
三、辩护策略:以“单位犯罪”为核心的三层突破
(一)第一层: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论证
辩护律师从三个维度论证本案构成单位犯罪:
其一,决策主体——行贿决策由方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作出,属于单位意志的体现,而非纯粹的个人行为。
其二,利益归属——回扣资金来源于公司项目结算款,行贿目的是维系公司业务渠道,最终利益归属于探索星际公司。
其三,行为名义——行贿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与公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通过系统论证,辩护人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将指控由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
(二)第二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抗辩
辩护人主张,探索星际公司支付回扣的目的并非获取本不应得的竞争优势,而是维系已有的合法商业合作关系。具体依据包括:探索星际公司系通过正规招标程序进入供应商库,具备合法的供应商资质;作品质量获北极熊公司多次评为“优秀供应商”,其竞争优势来源于服务质量本身而非行贿行为;受贿人供述未在验收标准上放松,未因回扣而降低质量要求。上述事实表明,探索星际公司并未因行贿获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不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第三层:量刑情节的体系化辩护
辩护人在庭审阶段提交万余字辩护意见,从以下维度构建量刑辩护体系:
自首情节——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方某某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体现悔罪态度。
企业合规整改——探索星际公司在案发后制定了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同管理人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在律师协助下建设企业合规体系。
企业存续与社会效益——探索星际公司系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对方某某适用缓刑有助于民营企业复工复产,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困境。
四、案件结果:实刑三年到缓刑归家
2025年,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综合考虑方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企业存续与社会效益等因素,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当事人被羁押八个月后重获自由。
这一结果,不仅是对个案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更是对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严格坚守。它清晰划定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边界:有单位意志不等于有个人犯罪,有单位利益不等于有个人责任;刑法评价的对象,始终是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责任归属,而非单纯的涉案金额。
五、法律技术分析
1.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是量刑辩护的首要问题。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包括:行贿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本案中,行贿决策由方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作出,属于单位意志的体现;回扣资金来源于公司项目结算款,利益归属于探索星际公司;行贿行为与公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三项标准均指向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仍适用同一量刑幅度,但存在更多从宽空间。这是因为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系依附于单位责任而产生,其可谴责性低于纯粹的个人犯罪。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量刑通常轻于同等金额的个人犯罪。
2.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判断
行贿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应当从实质上判断行为人是否获得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而非仅凭行贿行为的存在即推定不正当利益的存在。
本案中,探索星际公司系通过正规招标程序进入供应商库,具备合法的供应商资质;作品质量获北极熊公司多次评为“优秀供应商”,其竞争优势来源于服务质量本身;受贿人供述未在验收标准上放松,未因回扣而降低质量要求。上述事实表明,探索星际公司并未因行贿获得本不应得的竞争优势,其支付回扣的目的更接近于“维系关系、避免被清退”,不符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
3. 索贿情节对行贿方责任的减轻
虽然《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直接适用于行贿罪,但其法理同样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评价。在案证据显示,受贿方主动暗示权限、直接提出回扣要求,行贿方的可谴责性应当相应降低。这一情节在量刑阶段具有重要意义,辩护人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
4. 企业合规整改的程序价值
企业合规改革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行贿犯罪案件中,合规整改结果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轻缓刑罚的量刑建议。探索星际公司在案发后制定合规管理规范、签订合规承诺书、建设企业合规体系,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合规审查,为方某某争取缓刑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支撑。
5. 行刑衔接与量刑情节的体系化运用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量刑辩护中多个从宽情节的体系化运用。自首、认罪认罚、企业合规整改、企业存续与社会效益等因素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从宽逻辑链。辩护人在庭审阶段提交万余字辩护意见,将各量刑情节逐项固定,为法院适用缓刑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行贿犯罪案件中,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先厘清单位与个人责任,再核实退缴、悔罪、整改等从宽事实,最后才结合罪情、人身危险性和法定条件评估缓刑空间。 这一辩护顺序的准确把握,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六、结语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生动实践。在行贿犯罪案件中,“有行贿不等于有个人犯罪”,“有涉案金额不等于有实刑”。辩护人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将单位犯罪从个人犯罪中剥离,将正常的商业维系行为从“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区分,防止了刑法手段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
有单位意志不等于有个人犯罪,有涉案金额不等于有实刑。
这不仅是一句法律格言,更是刑事司法必须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