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溯:从奶茶店店员到“跑分团伙主犯”
(一)走错的一步
2023年冬天,庞某某失业,母亲住院,房贷催缴短信三天一条。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绰号“李喵喵”的男人。“李喵喵”说有个兼职,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帮忙收收钱、转转钱,每转一笔给1%的手续费。“就是帮人过一下流水,又不是你去搞钱,怕什么。”
庞某某点了头。此后两三个月,他按照“李喵喵”的指示,把收款码发给对方,收到钱后转到指定账户。到案发时,他陈述只收到了6000元。但他很快发现不对劲——账户里的钱数额大得让他心惊,有些是半夜转进来的,有些是从没听说过的名字。他开始失眠,开始害怕手机震动。他疏远了“李喵喵”,不再主动联系,转而去奶茶店应聘店员、咨询饺子店加盟、学习凉拌菜摆摊。
(二)被贴上“主犯”标签
2025年5月,某市警方打掉了“李喵喵”跑分团伙。庞某某的账户流水被调出来——数字超过五百万。更糟的是,他的账户曾被多名同案犯共同使用。这些人被抓后,把责任往他身上推。办案民警看着账户流水,看着同案犯的口供,初步判断:庞某某是这个团伙的核心成员。他从“末端操作员”变成了“团伙主犯”。
第一次申请取保候审,被拒。理由是涉案金额巨大,有串供风险。
(三)案件转折
杨律师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庞某某时,庞某某说:“杨律师,我认罪,那些钱确实是我转的。但请您帮帮我,我早就没干了,我在奶茶店打工,我想好好过日子……”
杨律师在笔记本上写下一行字:他不是惯犯,是误入歧途后主动回头的人。
二、指控困境:五百万元流水下的“主犯”认定及其薄弱环节
(一)公安机关的指控逻辑
公安机关认定庞某某系团伙主犯,主要依据以下逻辑链条:
第一,客观行为层面——庞某某的账户流水超过五百万元,客观上为跑分团伙提供了资金转移通道。
第二,角色定位层面——同案犯指认庞某某为团伙核心成员,办案机关据此初步认定其为主犯。
第三,社会危险性层面——涉案金额巨大,存在串供风险,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指控逻辑的薄弱环节
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审视,上述指控逻辑在以下环节存在明显薄弱:
1. “账户持有人”不等于“团伙主犯”
账户流水大、账户持有人被同案犯指认,不等于其就是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掩隐罪共犯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为标准,而非以账户归属为标准。跑分团伙中,末端操作员与组织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应当严格区分。操作员仅负责机械执行指令,不参与策划、不分赃、不发展下线,应当认定为从犯。不要被“账户持有人”的表象迷惑——要看谁在控制账户、谁在分配利益。
2. 账户流水不等于犯罪数额
庞某某的账户被多人共用,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哪些流水系庞某某本人操作、哪些系同案犯操作。在跑分案件中,涉案银行卡往往“快进快出”,账户被多人共用是常态。即便部分金额无法完全剔除,也应当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
3. 同案犯指认的证明力存疑
同案犯在被抓后为了自保,倾向于将责任推给他人。在缺乏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同案犯指认定罪,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核查流水的来源和去向,区分“本人操作”与“他人操作”,避免将所有流水“一刀切”地认定为当事人的犯罪数额。
4. 主动退出对主观恶性的影响
庞某某不是被抓后才停止的。在被抓之前,他已经主动疏远团伙、尝试通过合法劳动谋生。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低,再犯可能性小。
三、辩护策略:以“从犯认定”为核心的三层穿透
(一)第一层:角色穿透——末端操作员不等于团伙主犯
辩护人从三个维度论证庞某某系从犯:
其一,犯意来源——庞某某不是犯意提出者。他系被“李喵喵”以“兼职”名义招募,对跑分团伙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并不了解。
其二,行为方式——庞某某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他只负责按照指令操作账户,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未发展下线、未参与分赃、未使用任何工具。
其三,利益分配——庞某某仅按转账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到案发时仅收到6000元,与五百万元的流水规模极不相称。这说明其在团伙中处于边缘地位,并非核心成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第二层:流水穿透——账户共用情形下的数额剥离
辩护人主张,庞某某账户流水超过五百万元,但其中很大一部分系同案犯操作。在案证据无法区分哪些流水系庞某某本人操作、哪些系同案犯操作。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将所有流水认定为庞某某的犯罪数额。
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为限。对于无法证实来源于上游犯罪的资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跑分案件的涉案银行卡往往快进快出,资金性质混杂,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比对资金性质,避免将合法资金计入犯罪金额。
(三)第三层:主观穿透——主动退出与合法谋生对主观恶性的证明
辩护人主张,庞某某在意识到行为违法后主动疏远“李喵喵”,长期未再参与,并通过多种方式尝试合法谋生——奶茶店店员、饺子店加盟、摆摊创业。他的收入来源已经从“手续费”变成了劳动所得。这与职业犯罪者的心态有本质区别。
行为人在案发前是否主动退出、是否尝试合法谋生,是判断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性的重要指标。奶茶店的排班表、饺子店的加盟意向书、摆摊的采购记录——这些“生活证据”比任何口头辩解都更有说服力。
四、案件结果:37天走出看守所
审查逮捕阶段,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庞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的核心观点有四个:第一,庞某某系从犯,作用极其有限;第二,庞某某主观恶性轻微,已主动退出;第三,涉案金额认定存疑;第四,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2025年6月24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庞某某被羁押的第34天,公安机关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第37天,他从看守所走了出来。
走出大门的那一刻,他回头看了一眼高高的围墙。父亲站在马路对面,手里拎着一袋水果,眼睛红红的。“爸,对不起。”老陈摆摆手:“回家吧。”
此后,庞某某回到老家,在镇上一家汽修厂找了份工作。他每天准时上下班,每个月按时到派出所报到。取保候审期间,他没有再出任何问题。
五、法律技术分析
1. 掩隐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与从犯认定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犯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为标准,而非以账户归属为标准。《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类: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
跑分案件中,末端操作员与组织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应当严格区分。操作员仅负责机械执行指令,不参与策划、不分赃、不发展下线,应当认定为从犯。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参与程度等因素,准确区分主从犯。
2. 主观明知的证明路径与反证体系
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强调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的情况、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交易方式是否异常隐蔽、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辩护律师构建反证体系的关键在于:通过证明交易的合理性、行为人的认知局限性或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削弱司法机关的推定逻辑。具体到本案,庞某某系被“李喵喵”以“兼职”名义招募,对跑分团伙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并不了解。其账户被多人共用,进一步说明其并非犯罪活动的支配者。行为人主动报警、主动交还银行卡等行为,系反证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有力证据。
3.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与犯罪数额的认定
掩隐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实际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为限。在跑分案件中,涉案银行卡往往被多人共用,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哪些流水系本人操作、哪些系同案犯操作。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将所有流水认定为当事人的犯罪数额。
辩护律师应当申请调取涉案账户的完整交易明细,结合银行对账单、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等,逐笔比对资金性质,避免将合法资金计入犯罪金额。即便部分金额无法完全剔除,也可以请求法庭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犯罪数额。
4.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
少捕慎诉慎押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要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规定表达的是“取保优先原则”,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即使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本案中,庞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政策精神。
5. 程序性辩护:黄金救援期的辩护策略
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前,是辩护介入的最佳时机。一旦批捕,取保难度成倍增加。本案中,辩护人在37天内完成了会见、取证、证据提交、与办案单位沟通等全部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系统性的法律意见书,最终促成不批捕决定。这一程序节点的把握,体现了辩护时效性在刑事程序中的关键价值。
在掩隐案从犯辩护中,不要被“账户持有人”的表象迷惑——要看谁在控制账户、谁在分配利益。辩护律师应当仔细核查流水的来源和去向,区分“本人操作”与“他人操作”,避免将所有流水“一刀切”地认定为当事人的犯罪数额。同时,行为人在案发前是否主动退出、是否尝试合法谋生,是判断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性的重要指标,辩护人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生活证据”。
六、结语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时效化的生动实践。在跑分案件中,“有流水不等于有主犯”,“有账户不等于有责任”。辩护人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将末端操作员从“主犯”标签中剥离,将账户共用情形下的流水从犯罪数额中区分,防止了“唯流水论”的错误倾向,最终让检察机关作出了经得起法律检验的不批捕决定。
有流水不等于有主犯,有账户不等于有责任。
这不仅是一句法律格言,更是刑事司法必须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