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溯:一串私钥引发的罪名迷局
2020年,罗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该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代为管理对方的USDT虚拟货币,并负责开发配套软件。罗某全程参与项目开发运营,成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负责人。
项目结束后的某日,罗某在与部门员工交接后清理电脑时,发现私钥文件仍保存在硬盘中。这串私钥指向一个存有100.9万枚USDT的钱包。彼时,罗某正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家中老人生病、房贷压身、孩子刚上小学。其犹豫后打开了钱包,将100.9万枚USDT转入自己账户,部分变现贴补家用,部分用于炒币。炒币亏损后,变现资金悉数用于家庭开支。
此后三年,罗某每日提心吊胆,却始终没有勇气自首。
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罗某刑事拘留。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司法机关内部产生了激烈分歧——有人主张定盗窃罪,涉案金额700万余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人坚持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也有人倾向于职务侵占犯罪。三个罪名,三种逻辑,三档刑罚。罪名之争,成为案件的核心战场。
杨律师介入后,没有急于在三个罪名之间“选边站”。其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无论定哪个罪名,都存在解释空间和争议空间。辩护的策略不应该是“必须定这个”,而应该是“利用罪名争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序利益”。
二、指控困境:三重罪名争议下的定性困局
(一)司法机关内部的定性分歧
罪名 核心逻辑 法定刑
盗窃罪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十年以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私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利用技术手段获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职务侵占罪 基于职务便利合法持有私钥,后擅自处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个罪名的核心争议在于:USDT究竟是“财物”还是“数据”? 如果是财物,可能构成盗窃或侵占;如果是数据,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一根本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未形成统一意见。
(二)指控逻辑的深层困境
1. 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规范空白
USDT等虚拟货币兼具财产价值与数据形式的双重属性。其财产属性体现在可以交易、变现、具有市场价值;其数据属性体现在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这种双重属性导致传统罪名适用困难——若认定为“财物”,则面临“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货币的争议;若认定为“数据”,则面临数据价值如何评估的难题。
2. 行为手段的多重解释空间
罗某获取私钥的方式,不是典型的“破解”或“侵入”计算机系统,而是在合法接触后擅自保存并使用。这种行为模式,介于“窃取”与“侵占”之间,更接近“利用便利”而非“破坏系统”。定性上的模糊,应当转化为量刑上的从宽。
3. 被害单位的数据管理过错
在案证据显示,私钥曾在工作群中随意分享,被害单位存在明显违反数据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这一过错应当成为减轻罗某刑事责任评价的因素。
三、辩护策略:以程序推动实体的系统辩护
(一)第一层:不选边站——系统呈现罪名争议
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和类案检索报告,系统阐述了罪名定性的争议性:
第一,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尚无定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定性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第二,行为手段存在多重解释空间。罗某的行为介于“窃取”与“侵占”之间,定性上的模糊应当转化为量刑上的从宽。
第三,被害单位存在数据管理过错。私钥在工作群随意分享,违反数据安全管理义务,应减轻罗某的责任评价。
第四,退赔获谅实质性修复了法益。罗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单位退赔800万元,取得书面谅解。
辩护人在意见书最后写道:“罗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制裁的尺度应当与行为的性质、后果、悔罪表现相匹配。无论最终以何罪名定性,恳请贵院综合考量罪名争议的客观存在、被害单位的过错、罗某认罪悔罪及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给予最宽大的处理。”
(二)第二层:利用争议推动程序从宽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点查明私钥交付过程、罗某的权限范围、虚拟货币的流转链路。补查重报后,检察机关内部仍存在分歧,案件被提交员额检察官会议研讨,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
辩护人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程序契机:罪名定性的不确定,是推动程序性从宽的重要因素。 当司法机关内部就定性存在分歧时,辩护律师不应急于“选边站”,而应系统呈现各种定性的争议点,强化“存疑”状态。罪名定性的不确定,意味着案件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应当审慎处理。
(三)第三层:退赔获谅——跨越罪名定性的“硬通货”
无论最终定何罪,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力情节。罗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单位退赔800万元,远超涉案金额,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成为检察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关键考量。
四、案件结果:全国同类案件中刑期最低的实刑判决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释放
2025年11月,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检察机关内部经多次研讨,仍未能就罪名定性形成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检察机关必须作出决定。
最后一日,检察院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2025年1月被抓获,到2025年11月取保释放,罗某在看守所度过了300天。释放那天,罗某的家人来看守所门口等她,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罗某入所时穿的那双鞋。罗某走出来,阳光刺得她眯起了眼。她接过塑料袋,蹲下身换鞋。鞋带系了很久,手指有些发抖。
(二)审判阶段的量刑博弈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机关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此时,罗某已在看守所羁押近30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综合考虑以下情节: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8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被害单位存在数据管理过错;罪名定性存在争议,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最终,法院给出了量刑选择:
有期徒刑一年,实刑;或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三)当事人选择:实刑一年
面对这一选择,罗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慎重考虑。辩护人帮其算了一笔时间账:
选择实刑一年:此前已被羁押9个月,再服刑3个月即可结案。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仅3个月。
选择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两年。这意味着,罗某虽然可以立即走出看守所,但在此后两年内仍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到,行动受限。
罗某最终选择了实刑一年。其理由很朴素:“我已经在里面待了9个月,再待3个月就结束了。缓刑还要从判决日起算两年,我不想再被管两年。我想早点彻底了结这件事,重新开始。”
(四)全国同类案件中的刑期最低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系全国同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中刑期最低的实刑判决。
检索同类案件可以发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涉案金额通常以“数据价值”计算,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往往参照市场交易价格认定,动辄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对应的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上。即便认定为从犯、具有退赔谅解等情节,判处缓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亦不多见,而判处实刑一年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未见公开报道。
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一结果,核心在于三个因素的叠加:
第一,罪名争议的持续存在。 盗窃罪(十年以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职务侵占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个罪名的法定刑差异巨大。罪名定性的不确定,为量刑从宽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定性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选择较轻的罪名和较低的刑期。
第二,退赔获谅的全面性。 罗某家属退赔800万元,远超涉案金额10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在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成为法院从宽量刑的重要依据。
第三,被害单位过错的认定。 私钥在工作群中随意分享,被害单位存在明显的数据管理过错。这一过错减轻了罗某行为的可谴责性,也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第四,程序节点的精准把握。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取保候审,使罗某在审判前已羁押近300天。这一羁押时间在量刑时被充分考量,法院在决定刑期时,实际上将已羁押时间纳入了整体刑期的考量——判决一年实刑,扣除已羁押的9个月,剩余刑期仅3个月。
五、法律技术分析
1. 虚拟货币的“财物—数据”双重属性与罪名适用困境
USDT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本案罪名争议的根源。从财产属性看,USDT具有市场价值,可以交易、变现,符合“财物”的一般特征;从数据属性看,USDT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私钥是访问该数据的唯一凭证,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特征。
这种双重属性导致传统罪名适用困难:若认定为“财物”,则面临“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货币的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若认定为“数据”,则面临数据价值如何评估的难题——100.9万枚USDT的数据价值与700万余元的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巨大落差。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当法律规范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一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就是不能将罪名争议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人。
2. 程序性辩护的独立价值:以程序推动实体
本案的辩护实践揭示了一个重要命题:程序性辩护具有独立于实体辩护的价值。 在罪名定性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不一定需要在实体上“选边站”,而是可以通过系统呈现罪名争议,推动程序性从宽。
具体而言,程序性辩护的路径包括:其一,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展示罪名定性的争议性,促使检察机关审慎处理;其二,利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的程序节点,推动变更强制措施;其三,在罪名定性争议解决之前,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
3.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体系化适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仅是证据法上的原则(疑罪从无),也应当适用于法律适用层面(定性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中,三个罪名的法定刑差异巨大——盗窃罪十年以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职务侵占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罪名定性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选择变更强制措施而非强行起诉,体现了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体系化适用。
4. 被害单位过错对刑事责任评价的影响
被害单位在数据保管、权限管理方面存在明显过失——私钥在工作群中随意分享,缺乏基本的访问控制和权限隔离。这一过错不仅影响了数据泄露的因果流程,也应当在刑事责任评价中予以考量。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收集被害单位在数据保管、权限管理方面的过失证据,用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评价。
5. 退赔获谅在罪名争议案件中的特殊价值
在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中,退赔获谅具有跨越罪名定性的特殊价值。无论最终定何罪,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力情节。本案中,罗某家属退赔800万元,超过涉案金额100万余元,是检察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法院从宽量刑的关键考量。
6. 实刑与缓刑的选择:羁押时间的经济学计算
本案中,法院给出“有期徒刑一年实刑”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选择,罗某最终选择实刑。这一选择背后,是羁押时间与缓刑考验期的“经济学计算”:
实刑一年:已羁押9个月,再服刑3个月即可彻底结案,此后不再受任何限制。
缓刑两年:立即释放,但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两年,期间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到、行动受限。
对于已被长期羁押的被告人而言,实刑有时反而是更优选择——因为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而缓刑的考验期无法折抵。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将这一“时间账”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讲清楚,帮助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
7. 全国同类案件中刑期最低的标杆意义
本案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系全国同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中刑期最低的实刑判决。这一结果的标杆意义在于:
第一,确立了“罪名争议+退赔获谅+被害方过错”三重从宽情节叠加下的量刑下限。 同类案件中,即便具有退赔谅解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例亦不多见,而判处实刑一年的案例几乎未见公开报道。
第二,为虚拟货币类犯罪的量刑辩护提供了参照坐标。 在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尚无定论、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可以援引本案,主张在定性存疑时应当从宽量刑,避免将罪名争议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人。
第三,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量刑中的具体运用。 当罪名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时,法院选择较轻的罪名和较低的刑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坚守。
六、办案手记:罪名争议案件中的程序突围与量刑极致
罗某案是虚拟货币领域罪名定性的疑难案例,其辩护实践提供了以下参考:
第一,罪名争议本身可以成为辩护武器。 当司法机关内部就定性存在分歧时,辩护律师不应急于“选边站”,而应系统呈现各种定性的争议点,强化“存疑”状态。罪名定性的不确定,是推动程序性从宽和量刑从宽的重要因素。
第二,虚拟货币的“财物—数据”双重属性是辩护切入点。 USDT既有财产价值,又以数据形式存在。这种双重属性导致传统罪名适用困难。辩护律师应援引类案裁判分歧,证明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应审慎处理。
第三,被害单位的数据管理过错应被纳入量刑考量。 私钥在工作群随意分享是导致数据泄露的重要原因。辩护律师应注意收集被害单位在数据保管、权限管理方面的过失证据,用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评价。
第四,退赔获谅是跨越罪名定性的“硬通货”。 无论最终定何罪,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力情节。
第五,实刑与缓刑的选择需要“时间账”的精细计算。 对于已被长期羁押的被告人,实刑有时优于缓刑——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期无法折抵。辩护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算清这笔账,作出最有利的选择。
杨律师在结案笔记中写道:“罗某走出看守所那天,蹲在路边换鞋。那双鞋是300天前她被带走时穿的,鞋底还沾着那时的灰。她把鞋带系了又拆,拆了又系,像是不敢相信自己真的出来了。三个月后,她将彻底恢复自由。而全国同类案件中,没有人拿到过比这更低的刑期。”
七、结语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程序化的生动实践。在虚拟货币等新型犯罪领域,罪名定性争议是常态而非例外。辩护律师不应急于在实体上“选边站”,而应善于利用罪名争议推动程序从宽,将“存疑”转化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程序利益和量刑利益。
有期徒刑一年,全国同类案件刑期最低。
这不仅是一个个案的结果,更是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坚守,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行,是对刑事辩护精细化、极致化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