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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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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陈某相约打猎,李某在前走,陈某在后走。李某看见前面一头熊(实际是丁某),便举起枪准备开枪。为阻止李某开枪射击丁某,陈某开枪射击了李某,导致李某受重伤。

  【分歧】

  关于本案中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理由是陈某为了保护他人丁某的生命权免受伤害,不得已而损害了李某的身体权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当中的为了使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身体健康权相对丁某的生命权来说就是属于小法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陈某为了保护他人丁某的生命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李某造成损害的方法,从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本案李某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是过失行为,但也是对丁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陈某采取对李某开枪射击使其受伤的方法,从而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在认定陈某的行为关键就是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  

  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正当防卫实际上带有对不法侵害者进行民间惩罚的性质,以此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不需要防卫者面临无法有更好选择的局面才可以还击。紧急避险是对同样受法律保护的无辜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法益衡量的结果,必须采取对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方式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属于不法侵害者,并不属于无辜第三人。陈某的行为就是对李某过失行为的正当防卫。(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梅晏榕)

 

  来源: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