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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商家免费送货是义务帮工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16
【案情】
2013年6月23日,吴某为给儿子置办嫁妆,在县城何某个人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产品后,何某按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吴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何某送完货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某从医院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吴某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吴某之间形成的是帮工关系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吴某应诉认为,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免费送货属于其与何某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的一项内容,因而何某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吴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何某家电门市的一份商品宣传单,以证实何某承诺免费送货的事实。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吴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与吴某的应诉观点相同。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吴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何某“免费送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并以此作出裁判。而本案之所以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因如下:
吴某在何某的家电门市购买商品时,虽然对何某免费送货的承诺没有表示拒绝,且 “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全部法律特征:一是因为现行社会上流行的“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则,所以其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二是“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后隐含着商家谋取更大利益也即报酬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免费送货” 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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