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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继承遗产奔波多 需证明无私生子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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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证明你爸是你爸”、“证明儿子是我儿子”等公证要求后,长沙市民李华(化名)遇到一件更棘手的事情:“证明我妈没有其他子女”。

母亲去世后,留给李华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在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时,李华被要求证明其母亲无收养子女、无其他子女。“我没有兄弟姐妹,也可以证明母亲没有收养子女,但我该怎么证明她没有私生子呢?”

母亲病重,立下“未经公证”的遗嘱

李华说,母亲张茹(化名)与父亲1994年离婚,他跟随父亲生活。母亲离婚后组建了另外的家庭,但未再生育。1998年,张茹买下一套70平方米的单位福利房,房产证写的是张茹的名字。

2012年,张茹被查出癌症,经过两年治疗,情况没有好转。2014年3月22日,张茹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李华。李华说,自己到长沙市公证处咨询得知,母亲立遗嘱前,需要在长沙市三医院开具精神正常的体检证明,立遗嘱时需公证人当场进行公证。

考虑到母亲的身体情况,李华没有让张茹进行体检,而是在医生护士的见证下,由医师代写了遗嘱,并拍下近30分钟的视频证明。然而,当李华带着这份遗嘱去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时,被告知因为没有进行精神正常体检,且没有公证人公证,这份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公证处不予接受。

无奈之下,李华只能申请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李华要在母亲所在社区或单位开一份证明,除了证明母亲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外,还需证明有无收养子女、有无其他子女。

继承权公证,他要证明母亲无私生子

为了证明母亲没有其他子女,李华多次去母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和社区。 单位工作人员告诉李华,“可以证明张茹没有养子,但不能证明她没有其他的孩子,这是张茹的私人生活,单位没法去证明。”而张茹所在的香樟路社区表示,需要单位开出证明后,社区才能盖公章。因为无法开出这份证明,从去年到今年,李华一直没办法将母亲的房子过户。

8月4日上午,李华再次来到香樟路社区。社区的朱书记称,社区无法得知张茹究竟有没有“其他子女”。“以前遇到‘证明我妈没有私生子’这种情况,都是先由工作单位开出证明,再由社区盖上公章。”朱书记说。

在李华再次说明后,朱书记表示,如果单位确实不能开出证明,社区可以给他开一份。随后,香樟路社区为李华开具一份证明,证明中最后一句写着,“到目前为止(2015年8月4日),未发现张茹有私生子女或曾领养、收养子女。”

拿着这张历经一年才得到的证明,李华有些感慨:房子是母亲留给他的遗产,没想到过程这么困难和复杂,“但总算是将资料都集齐了。”

公证处

如果能出具公证遗嘱则无需证明

4日下午,记者来到长沙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李华的情况,不管其父母双方是否离异,他都需要证明其母亲无其他子女。“因为‘其他子女’同样具有继承权,如果继承权公证的证明中没有这一项,我们就不能给他进行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单位开出的证明,需要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如果单位没有开出,那么就需要社区与街道的两级公章才能证明,这意味着李华还要到街道办去盖章。

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李华能出具公证遗嘱,即在其母亲立遗嘱前到指定医院开具精神正常的体检证明,且在立遗嘱时有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那么公证处就可直接使用公证遗嘱,李华无需去开具其他的相关证明。“因为遗嘱如果没有进行公证,公证处就无法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只能让司法部门来鉴定遗嘱的真实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

律师做如下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李华母亲留下的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一种形式。但是,在遗产继承中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问题上,经相关规定,确实需要先由公证机关作出公证后,房产部分才会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因此,如果继承人是经遗嘱继承而要求公证机关出具继承公证书时,公证机关可能就会要求继承人出具经过公证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没有公证遗嘱,且其他形式的遗嘱存有瑕疵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依照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由相关部门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再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