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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控制交付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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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操控交给条件下,施行敲诈勒索违法做法人现已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其所施行的违法做法以违法未遂处理更能尊敬做法客观性,表现罪责刑相适准则。

  【案情】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吴某在80年代与被害人张某有过一段婚外情联系。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张某多次将钱款汇入吴某女儿钱某银行账户内,吴某别离于 2010年2月12日、3月5日、5月1日出具金额为57万元、67万元、75万元的借单;张某于2010年9月30日汇入吴某银行账户内2万元,11月 14日汇入钱某银行账户内12万元,2011年1月31日汇入钱某银行账户内41万元,同日,吴某出具了41万元的借单,并与前面所借的钱款写明合计 254万元,于2011年3月底偿还,年利息10%。2013年5月13日8时许,吴某至上海打浦路198号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找张某,请求张给付 钱款,两边发作争持,后至派出所。当日14时许,吴某与张某及俞某、孙某至打浦路的皇后咖啡馆会面,吴某请求张某给付钱款,并以向张单位及张妻子反映其曾 与张有婚外情为挟,让张于次日交给钱款。2013年5月14日16时30分许,张某依约至打浦路700号皇后咖啡馆,将现金50万元交予吴某,吴写下“总 共拿张某304万整,曾经254万整,今天50万整,今后不拿”的字条。当吴某欲脱离咖啡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吴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敲诈别人钱款,数额格外无穷,其做法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张某于2009年11月起至 2011年1月将合计254万元的钱款汇入钱某、吴某的银行账户内,吴某均出具了借单,且张某在2013年5月13日之前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公诉机关 指控吴某敲诈张某197万元依据不足,辩解人对于197万元系告贷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吴某敲诈张某50万元,不只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予以证明,且有 证人俞某、孙某的证词予以印证,故辩解人对于50万元系未遂及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定见均不予采用。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则,以敲诈勒索罪判 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置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某对判决不服,以其未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收钱款系告贷为由提出上诉。吴某的辩解人以为本案系操控下交给,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未遂,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上诉人吴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敲诈别人钱款,数额格外无穷,其做法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上诉人吴某应予刑事处置。 但由于其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到达目的,系违法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之规则判决:一、吊销一审判决,即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置金二万元;二、上诉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置 金一万元。

  【分析】

  一、操控下交给的断定

   对于本案是否系操控下交给,控辩两边存在两种不一样定见:辩解人以为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捕获经过以及一审、二审查明的现实归纳 判别,被害人在咖啡馆内将50万元钱款交给被告人时,公安人员已在外布控,在钱款交给结束后,欲脱离咖啡馆时,被告人被布控的公安人员在咖啡馆内人赃俱 获,本案系操控下交给。

  公诉机关及原审判决均以为被告人事前已与被害人断定了交给钱款的金额、交给时刻及交给地址,在被害人交给钱款,被告人得款欲脱离时,公安人员施行抓捕,此种状况仅仅单纯的抓捕做法,不归于操控下交给。

   上世纪中后叶,毒品、假币、兵器等违禁物品的不合法买卖违法激增,并出现涉案区域广泛化、违法手法荫蔽化、社会损害扩大化态势,传统侦办手法面对严重挑 战。出于固定全案依据、抓捕涉案人员进而有用侦破案件、打击违法的需求,操控下交给这一特别侦办手法应运而生。Controlled Delivery,表意为操控条件下的流通、流通,中国译为“操控下交给”。1988年《联合国阻止不合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条约》将其界定为:在主 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状况下,答应不合法或可疑货品运出、经过或许运入一国或多国范畴的做法。王传道在《刑事侦办学》一书中,将操控下交给界定为“侦办 机关发现了违法,能够不当场捕获,而是对其加以紧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施行,当违法做法又触及到别的有关违法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办办法。”操 控下交给原多用于毒品违法侦办,现中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清晰,“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许资产的违法活动,公安机关依据侦办违法的需 求,能够依照规则施行操控下交给”。

   操控下交给作为一种特别的侦办手法,与传统侦办方式比较,存在如下两个显著特点:榜首,发现嫌疑人并不当即抓捕,而是答应嫌疑人在警方操控下进一步施行 违法活动,待收集违法依据及查明违法人结束后再施行抓捕。第二,侦办人员不介入违法活动,而是对嫌疑人的举动进行私自调查,对违禁物品的流通进行隐秘监 控。操控下交给与引诱侦办同作为特别侦办手法,在详细施行方式上二者亦有明显区别:操控下交给归于监控型侦办,公安机关的侦办做法不搅扰对违法分子的科 罪、量刑。在引诱侦办进程中,侦办机关一般作为买卖一方,参加违法进程。格外是犯意诱发型引诱侦办,手法一般包含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该侦办手法本质上系 “制作违法”,侦办机关侦办做法的影响力直接作用于违法分子的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进而影响对违法分子的科罪、量刑。因而,其合法性并未被国际条约和国内 刑法所认可。

   本案中,在被害人报案前,两边已对交给钱款的金额、时刻、地址商定共同,侦办人员没有参加犯意发生、数额断定以及钱款交给的进程。对此,控辩两边均不持 异议。违法成心、违法数额以及敲诈勒索做法均出自被告人本身,后被害人依与被告人的约好前往交给地址交给钱款,明显本案不归于引诱侦办。本案的关键疑问 是,尽管被害人已与被告人商定了交给钱款的时刻、地址及金额,但随后被害人的报案做法标明其片面上已无交给钱款的志愿。客观上被告人尽管依约准时前往约好 地址,但就在被害人交给钱款时,公安人员已在交给地址布控,公安人员在不惊扰被告人的状况下,隐秘对被告人的违法做法进行监控,并乘机抓捕了被告人。即公 安机关事前知晓被害人与被告人对于交给钱款的约好,公安机关并未直接介入钱款交给进程,而是在买卖场合周边先行布控,同时隐秘监督被告人的举动,答应涉案 钱款在该监督范围内流通,最后侦办机关在被告人得款后欲脱离交给地址时抓捕了被告人并固定了违法依据,本案契合操控下交给的构成要件,系操控下交给做法。

  二、操控下交给的违法形状

   对于操控交给下的敲诈勒索罪既、未遂疑问,存在两种观念: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人敲诈勒索做法现已施行终了,且被害人已向被告人交给钱款,对被害人来讲 其已对钱款失控,被告人对该钱款完成了占有,契合敲诈勒索罪违法既遂的要件。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交给做法”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操控之下,被 害人不也许失掉对钱款的实践操控,被告人亦不也许获得对该钱款的实践占有,应确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这篇文章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为:榜首,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事前将交给产业的时刻定于2013年5月14日下午,可在5月14日上午,被害人便前往公安 机关报案,并将交给产业的金额、时刻、地址都奉告公安人员。在14日下午,被害人从银行取出50万元现金以后再次致电公安机关,奉告其已取好钱款,并将立 刻前往咖啡馆交给钱款。客观上被害人于约好时刻、约好地址交给钱款时,公安人员已在现场邻近布控,当被告人携赃物欲走出交给钱款的咖啡馆时,被公安人员当 场捕获。可见,被害人依约前往交给地址交给钱款,系帮忙抓捕,而非实在交给钱款。依据敲诈勒索罪的做法构造,被胁迫者必须在受胁迫后才有处置产业的做法。 本案被告人经过胁迫使被害人发生恐惧心理后,被害人没有交给钱款的志愿,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为了抓捕被告人而让被害人依约前往约好地址交给资产 的,此刻的“交给产业”,并不是处置产业的做法,仅仅帮忙差人抓捕罪犯的做法,应确定为敲诈勒索未遂。第二,本案被告人的违法做法在形式上虽施行终了,但 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时现已把握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对于交给钱款数额、时刻和地址的约好,并提早在该约好地址进行了布控。因而,现实上被害人未损失对该 钱款的操控,被告人亦不也许获得对该钱款的实践占有。敲诈勒索罪系结果犯,其既遂以做法人实践不合法操控别人资产为规范。而操控下交给本身就阐明,被害人 尽管施行了资产交给做法,但其并未真正对资产失掉操控,当然也谈不上做法人实践操控别人资产的疑问。这种状况下,确定敲诈勒索未遂是恰当的。第三,操控交 给条件下的违法形状系一种人为操控下形成的违法状况,它打破了违法做法在天然状况下的开展演化,致使违法做法在本来能够被随时停止的状况下出于侦破案件和 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而继续进行下去。在司法实践中,假如被害人是在遭到敲诈勒索后报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交给钱款前捕获被告人的,司法机关一般会作为典型 的违法未遂处理,本案既是这种状况。但公安机关此刻未施行抓捕进而停止违法做法,而是待被害人交给了钱款,被告人获得钱款后,即到达外表的违法既遂要件后 捕获了被告人。公安机关的责任除了惩治违法,还包含防止、及时阻止违法违法活动,尽管出于固定依据、侦破全案、捕获违法分子等需求,在操控条件下使违法开 展至既遂状况,但此刻,假如忽视本质状况而依照其出现的外表形状去科罪量刑,就意味着做法人的违法状况将由侦办机关决议,而该违法状况的晦气结果,却要由 做法人承当,明显不行合理。因而,在操控条件下,按违法最终出现的外表形状科罪量刑,晦气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亦有违司法公正。

  综上,二审法院确定本案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并对被告人减轻处置,具有现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