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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责任认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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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收纳贿赂与“公对公”告贷之间是不是存在有关,正本即是差异做法人实施“公对公”告贷是不是获取自己利益。假定存在有关,断定做法人获取了自己利益,树 立挪用公款罪与纳贿罪的希望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树立挪用公款罪,对收纳贿赂做法以纳贿罪论处。在多次收纳贿赂中,如每次纳贿与“公对公”告贷都存 在有关,选择纳贿罪或许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纳贿与“公对公”告贷存在有关,而其他纳贿与之不存在有关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并罚的或许。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韩某。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党委书记、分管青浦区科技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科创基地)工作期间,一起任科创基地副主任 (悉数担任该基地工作)的被告人韩某,经与郑某(另案处理)就招商疑问多次接触后,商定由郑某在科创基地孵化大楼内注册树立上海星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科创基地在星云公司注册挂号后两年内每年一次性给予135万元的房租补助作为扶持,星云公司承诺在三年内结束一定 的收入,否则交还相应的扶持资金。同年12月30日,郑某以他人名义在科创基地注册树立由正本际控制的星云公司,同日,韩某代表科创基地与星云公司签订了 公司落户扶持协议,次日,科创基地将135万元扶持资金转入星云公司账户内。2012年1月,王某、韩某经事前洽谈后,由已调任上海市青浦区文明广播影视 处理局党委书记的王某出头,就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一事向郑某讨取财物。后王某、韩某于当月某日晚,在上海某牛排馆内一起收受郑某给予的15万元,王某 从中分得9万元,韩某从中分得6万元,均用于各自花销。星云公司注册树立后,无任何经营活动,而上述扶持资金至案发未交还,构成135万元国有财物丢掉。

   2012年4月,被告人韩某在担任科创基地副主任期间,运用其悉数担任该基地工作的职务便当,在至浙江省杭州市实地考察星云公司期间,不合法收受郑某给 予的3000元。往后,韩某应郑某央求,欲从科创基地告贷300万元给星云公司用于资金周转,遭到科创基地其他担任人的仇视。后韩某运用职务便当,未经集 体研讨选择,谎称上级领导已附和告贷,骗得有关人员在告贷凭证上签字,此后,韩某又以自己名义签订了该300万元的告贷合同担保书。同年4月28日,科创 基地向星云公司支付300万元,该300万元至案发未偿还。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纳贿实习。被告人韩某违法往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了上述纳贿实习和挪用公款实习。王某宗族代其退出赃物9万元;韩某宗族代其退出赃物6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讨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5万元;韩某运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获取利 益,数额为3000元,其做法均已构成纳贿罪。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数额无量不交还,其做法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韩某 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韩某违法往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置。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以从轻处 置。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实习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王某的纳贿金额应以正本际拿到的9万元来定,而非15万元;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罪过,且宗族已代为退赃,其一贯体现出色,本次系初犯,主张法庭对其从轻处置。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实习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定见:纳贿有些,韩某的违法金额应以正本际到手的金额来定,而非15万元,且其在 纳贿的一起违法中作用较轻,应断定为从犯;韩某因挪用公款到案后自动告知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纳贿实习,并供出了王某的纳贿实习,构成自首、建功;挪用公 款有些,韩某并未获取自己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无实习和规矩根据,辩护人认为韩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300万元告贷应定性为民事做法;韩某 就纳贿有些具有自首和建功情节,且系从犯,其宗族已代为退赃,主张法庭对韩某以纳贿罪减轻处置并适用缓刑。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讨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5万元,其做法均已构成纳贿罪,依法均应惩罚。韩某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数额无量不交还,其做法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韩某违法往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悉数 罪过,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置。王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置。公诉机关将韩某收受的3000元既作为纳贿金额指控,又将其作为挪用 公款罪中“获取自己利益”要件指控,归于重复评价,故联络本案案情,应将该3000元从韩某的纳贿金额中扣减。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处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做法的廉洁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矩,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 治权利二年;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选择实施有期徒刑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韩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断定被告人王某、韩某犯纳贿罪、被告人韩某犯挪用公款罪的实习了解,根据确实、充沛,适用规矩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剖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韩某系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无疑归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纳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王某、韩某运用职务便 当,一起向郑某讨取15万元,韩某还收受郑某给予的贿赂款3000元,一起王某、韩某一起为郑某的星云公司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供应协助,韩某还自己选 择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明显,就讨取15万元贿赂款而言,王某和韩某归于一起纳贿,两人的纳贿金额均为15万元,而非两人实习分得的 赃物数额,此处应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则是:第一,韩某自己选择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的做法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韩某另收受 郑某给予的贿赂款3000元是不是应当和其前次纳贿的15万元累加一起以纳贿罪处置?对此,存在不附和见,实习上检法知道也不一致。

   第一种定见认为,韩某既纳贿又挪用公款,其间,纳贿15.3万元,构成纳贿罪;挪用公款30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两罪并罚。理由是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运用规矩若干疑问的说明》(简称1998年挪用公款罪说明)明白规矩,挪用公款并纳贿的应当数罪并罚。韩某自己选 择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挪用公款数额无量且不交还,其做法构成挪用公款罪。韩某共有两次纳贿做法,应累加一起即15.3万元,以纳贿 罪处置。第二种定见认为,韩某存在二次纳贿做法,其前次纳贿做法系因运用职务便当为郑某的星云公司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而讨取的财物,应单独以纳贿罪论 处,而这往后次收受的3000元贿赂与其自己选择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郑某的星云公司运用存在挨近有关,即归于正本施“公对公”告贷后所获取的自己利益, 根据立法说明规矩,这往后次收纳贿赂的做法与其“公对公”告贷做法相联络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韩某纳贿15万元,构成纳贿罪;“公对公”告贷300万元 并纳贿30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两罪并罚。其间现已将韩某纳贿的3000元作为树立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评价,就不得再将其和15万元累加 一起以纳贿罪论处,否则归于重复评价。这篇文章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公对公”告贷并获取自己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说明》,对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即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归于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1)将公款给自己、亲友或许其他自然人运用的;(2)以自己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的;(3)自己选 择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即“公对公”告贷),获取自己利益的。可见,根据2002年立法说明,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许其他自然人运用,或许以 自己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运用的,都归于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即公款私用,在树立挪用公款罪上不需要获取自己利益要件。假定获取了自己利益,如收纳贿赂 的,则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运用规矩若干疑问的说明》第7条“挪用公款讨取、收纳贿赂构成违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矩处 置”的规矩,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应以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数罪并罚。

   一起根据2002年立法说明,对于“公对公”告贷,只需获取自己利益的,才归于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也即是立法说明将“公对公”告贷 和“获取自己利益”拟制为一个违法做法即挪用公款归自己运用,获取自己利益成为该种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必要构成要件。相反,假定没有获取自己利益,即使实施 了“公对公”告贷,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这儿的“获取自己利益”,既包括获取工业性利益也包括获取非工业性利益,当然包括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

  2、“公对公”告贷并纳贿的,树立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的希望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置

   对于实施“公对公”告贷并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有两个罪过即挪用公款的片面罪过和纳贿的片面罪过,侵犯了两个客体即公共工业的运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廉洁性,符合两个性质不一样的违法构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归于希望竞合,根据刑法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置。当然,假定收受他人贿赂做法尚不构 成纳贿罪,因刑法及立法、司法说明未对“获取自己利益”作定量规矩,此时仅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公对公”告贷而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如以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两罪并罚,则归于重复评价。假定先将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作为挪用公款罪中“获取自己利益” 要件进行一次刑法评价,然后再将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断定为纳贿罪,反之亦然,都对收受他人贿赂的做法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违背刑法理论中不得对同一实习或 做法进行了两次刑法评价的阻遏重复评价原则。

  3、多次纳贿并有“公对公”告贷做法的处理

   实习中,对于既有多次纳贿又有公款私用做法的,直接以纳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即可。但对于既有多次纳贿又有“公对公”告贷做法的,则要差异情况。第一, 如多次纳贿做法与“公对公”告贷都存在有关,即纳贿人多次纳贿的目的和纳贿人多次收纳贿赂的理由与“公对公”告贷存在有关,此时的多次纳贿恰是“获取自己 利益”的体现,树立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的希望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置。第二,如多次纳贿做法与“公对公”告贷都不存在有关,则多次纳贿做法构成纳贿罪,因缺 少“获取自己利益”要件,“公对公”告贷做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时仅以纳贿罪科罪处置。第三,如多次纳贿中的某次纳贿做法与“公对公”告贷存在有关,而 其他纳贿做法不存在有关的,对存在有关的情况选择纳贿罪或许挪用公款罪从一重罪处置,对不存在有关的直接以纳贿罪处理,此时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纳贿罪并罚 的或许。

  4、对本案被告人韩某做法的剖析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不只有两次纳贿做法,一次是伙同被告人王某的索贿15万元,另一次是其自己收受的3000元;并且还自己选择以科创基地名义将公款 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运用,归于“公对公”告贷。就其纳贿15万元而言,因共犯被告人王某在向纳贿人郑某索贿时明白就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一事央求郑 某意思,因此该15万元是对于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而获取的好处费,指向非常明白,故该笔纳贿金额不能视为韩某今后的“公对公”告贷的“获取自己利 益”。而对于韩某单独收受的3000元,因有关根据证实该钱款是纳贿人郑某根据韩某在科创基地地点的方位,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便当获取其对星云公司的扶 持、告贷等协助而给予的,实习上,韩某在收受3000元贿赂后不久,即不管科创基地其他担任人仇视,自己选择以科创基地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 运用,故该3000元应视为韩某实施“公对公”告贷所获取的自己利益。

   可见,韩某索贿的15万元与正本施的“公对公”告贷做法之间不存在有关,应直接以纳贿罪论处。而其纳贿的另3000元,系正本施“公对公”告贷所获取的 自己利益,与“公对公”告贷做法相联络构成挪用公款罪。就韩某收受的该3000元而言,不归于情节较重的情况,不以违法论处,故公诉机关将该3000元累 加到纳贿金额中的指控有重复评价之嫌。综上,韩某实施“公对公”告贷并收受郑某给予的3000元实习,仅构成挪用公款罪。联络韩某另索贿15万元构成纳贿 罪的实习,对韩某应以纳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