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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告人作无罪供述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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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害人李某案发前在天津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3月6日下午,在某公司会议室开会讨论李某的工作告知疑问时, 郑某与李某发生争论后,郑某夺拽李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二人遂抓住背包互相拉拽,并互相用手扒拉对方的手,冲突中构成李某左小指受伤。李某发觉其手指受伤 后,随即前往医院救治。后因医疗费疑问洽谈未果,李某于2012年3月9日向天津市某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报警,该分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将郑某传唤到案。经天 津市某某医院确诊,李某左小指近节远端损坏性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依据判定基地判定,李某左手有些损害程度为轻伤。

  庭审进程中,经法庭掌管调解,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郑某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有些达成了调解协议,郑某在本案宣判前已给付李某抵偿款人民币8万元,李某对郑某表明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损害罪的依据是不是确实充分的疑问,联络本案的实际及有关依据进行概括剖析后,提出如下定见:

   一是就李某的左小指受伤是不是是李某用左手持鞋砸了郑某或扔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构成的一节,证人刘某当庭通过几回重复后虽作出了李某左手小指受伤是李 某左手持鞋砸郑某时碰磕桌角所构成的的证言,但刘某在庭前却作出了其感触好像是李某扔郑某鞋时碰到了办公桌的证言,该庭前所作的证言是猜测性证言,与其庭 审中所作的证言明显敌对;证人张某在庭前的证言中就此一节未提及,当庭作出了李某或许是用左手持鞋砸郑某的证言,该证言同样是猜测性的证言;郑某在侦查期 间的多次供述中就此一节也从未提及,在查看申述期间却作出了李某的左小指受伤或许是因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构成的的供述,该供述明显也是猜测性 的,上述猜测性的言词依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刘某当庭所作的该证言不只与其庭前作出的证言相敌对,且没有其他依据加以印证,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说 明,不予采信。李某陈述其用右手持鞋但未砸郑某,左手一贯抓包;郑某在查看申述期间也供认李某未持鞋砸自己;证人王某在庭前和庭审中所作的证言证实李某右 手有动作,左手拽着包。因此,郑某的供述与王某的证言印证了李某作出的上述陈述是实在可信的,打扫了李某左手小指受伤是因其用左手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 他物所构成的的或许性。

  二 是李某陈述其左小指受伤是在二人抢包进程中郑某用手掰或撅其手指所构成的。郑某虽供述二人在抢包进程中互相用手扒拉对方的手,但不认可掰或撅李某的手指。 对此一节,本院认为,郑某供称的“扒拉”与李某陈述的“掰或撅”,只是文字上的不相同表述算了,联络本案的实际和依据,二人之所以用手互相扒拉对方的手, 无非是想通过施加力气将对方抓在背包上的手指强行拨开。因此,无论是实施“扒拉”抑或是“掰或撅”的做法,构成对方轻伤以上成果的,本质上而言均归于故意 损害罪中的损害做法,而李某的陈述和郑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关依据能互相印证证实,郑某实施了此种性质的做法,李某的左小指近节远端损坏性骨折的轻伤成果与郑 某实施的损害做法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犯故意损害罪的有关依据之间已构成完好的证实系统,是确实充分的;郑某所持其未实施故意损害做 法,其做法不构成故意损害罪的辩解定见不能树立,不予选用;辩解人所持建议作出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树立,然后宣告郑某无罪的辩解定见不能树立,不予 选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工作 上的要素在与自己的部下发生敌对后,未能镇静处置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进程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成果,其做法已构成故意损害罪,应当依法予 以赏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损害罪的实际明白,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树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郑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已抵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同本案也是因工作胶葛等民间敌对而导致,两头均未能镇静处置以至于敌对激化,因此,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情节纤细不需要判处赏罚,依法能够免予刑事处分。

  【判定】

  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刑事判定: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损害罪,免予刑事处分。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判定已发生法则效能。

   本案的证人王某、刘某、张某均是被告人郑某的部下,而曾是郑某部下的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后已被公司辞退。王某、刘某、张某与郑某有密切联系,其证言的内容 不只语焉不详,且底子上对郑某有利;公诉人及被害人虽坚称郑某在冲突中撅或掰被害人左手手指,致被害人左手小拇指受伤,但郑某及其辩解人均持无罪的辩解和 辩解定见,郑某否定实施了故意损害做法,辩解人认为本案依据缺乏,指控的违法不能树立;郑某虽一度供认在冲突中扒拉过被害人的手指,但供述也存在重复。因 此,在本案审理进程中,环绕郑某是不是实施了故意损害做法这一待证实际为基准,对本案言词依据的实在性,应概括全案依据进行查看;对言词依据的证实力,依 据具体情况,从言词依据与本案待证实际的有关程度、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查看区分;假设言词依据之间具有内涵联络,并一同指向本案同一待证实际,即郑 某实施了故意损害做法之实际,并不存在无法打扫的敌对和无法说明的疑问的,应当判定郑某构成故意损害罪。

  【剖析】

  一、与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证人证言,怎样判定其依据才华及证实力。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触及对依据的查看区分。但只需法官在庭审环节对依据的查看区分,才具有认证的法则效能。庭审期间的认证,便是法官在庭审进程中 对依据材料通过查看区分,然后对其依据才华和证实力进行供认的活动。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首要,需要供认特定的依据是不是具有依据才华, 即能否作为诉讼依据被法庭所选用;其次,需要供认特定的依据对于案件实际的证实具有多大的证实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被法庭选用。所谓依据才华或依据 资格,是指特定的依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进程中被选用为诉讼依据然后据以证实案件实际的资格。只需具有依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选用,进而具有进入庭审的 “准入资格”,因此,依据资格又被称为依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依据的有关性与合法性;所谓依据的证实力,即依据的价值,是指依据对案件实际是不是具有证 实的作用以及证实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依据证实力的供认包括两个层面:证实力的有无和证实力的大小。依据证实力的有无,即依据自身是不是实在可靠 是判定案件实际的基础,对依据实在性的查看,是庭审的关键所在;依据证实力的大小的区分,就单个依据而言,需要联络在案其他依据进行,一同还要调查该依据 与待证实际的有关程度。【1】

  就本 案而言,如上所述,本案的几名目击证人王某、刘某、张某与郑某有密切联系,且其证言的内容不只语焉不详,且底子上对郑某有利;其他几名证人证言的内容均与 案件的基地实际无关。因此,怎样选用和采信该三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在审理进程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与案件有利害联系,是不是会影响证人资格或作证才华, 虽然在理论界有不相同的知道,但鉴于我国法则并未对该情况下的证人资格加以束缚,因此与案件有利害联系的证人并不能否定其作证才华。接下来,对该类证人证 言的证实力,即证言的实在性、可靠性怎样查看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说明虽没有规则,但我国民事和行政的有关司法说明对此有有关的规则,可资参 照。比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7条规则:“证人供应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当事人有利的依据,其证实力一般小于其 他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疑问的规则》第63条也规则:“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供应的对该 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第71条第2款规则:“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联系或许其他密切联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许与一方当事人有晦气联系的证 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晦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笔者认为,在本案审理进程中,对与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该三名证人的证言,其实在性、可靠性 应当联络其他依据予以概括区分,就单个依据而言,这类依据的证实力一般要低一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怎样在本案中运用定见依据及传闻依据打扫规则。

   定见依据,是指证人证言中对有争议实际的主意、崇奉或揣度,以区别于证人对实际的亲身感知自身。【2】换言之,证人证言有必要是证人就对案件实际所感知 的情况进行陈述,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证人的估量、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的说明》(以下简称“《刑诉法说明》”)第 75条第2款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得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区分契合实际的在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对于处理死刑案件查看区分依据若干疑问的规则》第1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则。上述司法说明即规则了定见依据打扫 规则,对于那些短少实际基础的定见依据,即并非树立在证人亲身感知的实际基础上的定见依据,应当予以打扫。

   传闻依据打扫规则是英美法系最主要的依据规则之一,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恳求证人出庭作证,就自身感知的实际接受庭审质证,打扫书面 的、庭外的证言。虽然我国法则并未制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依据运用,但假设证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 187条规则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假设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许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实在性无法供认的,依据《刑诉法 说明》第78条第3款的规则,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供应的证言或许与其庭前供应的证言存在敌对,怎样采信,实践中也应当 区别对待。依据《刑诉法说明》第78条第2款的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敌对,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并有有关依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 言;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而其庭前证言有有关依据印证的,能够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实在性,需要联络在案依据进行查看区分。虽然法则侧重 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供应的证言必定优于其庭前供应的证言。

   具体到本案,辩解人在庭前提交了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书面证言,该证言的有些内容与侦查机关供应的该二人的书面证言不一致,且更有利于被告人一方。鉴于 此,为了有利于保证精确查明案件实际,经法庭通知,证人刘某、张某等人出庭作证。刘某、张某当庭虽提出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是其左手扔鞋子时磕碰他物所 构成的,但上述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是:1.张某对该明显有利于郑某的上述情节在侦查和查看申述期间不只从未提及,并且当庭就该情节所作的也是 猜测性、揣度性的证言,并不是其亲身感知的实际,该证言明显不合常理,不得作为依据运用;2.刘某在侦查和查看申述期间就上述情节所作的均是猜测性、揣度 性的证言,但当庭对上述情节却作出了肯定性的证言,此证言的前后改变不只不契合人类回想的规律,且明显有悖常理,刘某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也得不到 其他依据的印证,故该证言也不予采信。

  综上,法庭联络其他依据,打扫了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是其左手扔鞋子或其他东西时磕碰他物所构成的的或许性。

  三、怎样在本案中运用自白和补强依据规则。

   被告人的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违法实际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对于违法实际的供认; 补强依据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实际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依据恳求有其他依据予以证实,才华作为定案依据的规 则。【3】依据《刑诉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则,只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赏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确实、充分的,能 够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赏罚。查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联络控辩两头供应的全部依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依据《刑诉法说明》第83条的规 则,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要素或许其辩解与全案依据敌对,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依据互相印证的,能够采信其庭前供述。一同,被告人庭前供述 和辩解存在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依据互相印证的,能够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依据与庭前供述印证 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具体到本 案,就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情况,概括其他在案依据后查看判定的定见为:首要,郑某当庭虽也供称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或许是李某左手扔鞋子时磕碰他物 所构成的,但其就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上述情节的供述在侦查和查看申述期间从未提及,明显有悖常理,且所持的也是猜测性、揣度性的供述,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 人王某证言能够印证证实,被害人在冲突进程中左手一贯抓着挎包,只是右手有扔东西的动作,故该供述情况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郑某在庭前供述中起先 供认其在冲突顶用手扒拉过被害人抓在包上的手,这今后又一度重复,否定曾扒拉过被害人的手,当庭又供认其扒拉过被害人的手;被害人自始陈述二人在冲突进程 中,由于其左手一贯抓着包不放手,郑某便用力掰或撅其左手手指进行夺拽,致其左小指受伤;证人王某证实,被害人在冲突中左手抓着包,右手有动作。考虑到两 头发生冲突的时间较短,郑某的该供述,也能够得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印证,证实郑某在冲突中扒拉被害人抓在包上的左手,致使被害人左小指受伤的实际是 树立的。

  综上所述,虽然控辩两头在 郑某对被害人的左手指实施了“撅或掰”做法还是“扒拉”做法上各不相谋,但从底子词义上说明,“扒拉”有拨动或去掉、撤掉之义:“撅或掰”有翘起或把东西 分隔或折断之义,联络本案具体案情,二人在冲突中互相夺拽背包,均是想通过施加力气将对方抓在背包上的手指强行拨开。因此, “扒拉”和“掰或撅”之间,只是文字上的不相同表述算了,本质上的含义大体相同。通过查看区分本案的全部言词依据及其他在案依据,能够印证证实郑某扒拉被 害人左手指而致被害人轻伤的实际树立,依据供认充分,不存在无法打扫的敌对和无法说明的疑问,其做法已构成故意损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