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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一)关于”山西一银行培训员工打屁股“事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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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用体罚等有侮辱人格成分的手段,惩罚未能符合公司制度及考核要求员工的方式,最早见诸报端的当属日本。这种被称作半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曾经一度为日本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这个的确是事实,但是,这些也仅限于日本,是日本特有文化及传统的产物。男尊女卑,长幼有序,论资排辈,这些曾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元素,走形变味,成了以体罚彰显管理者权威,或者驱使员工努力工作的培训方式,在中国也实属罕见,不得不令人与违法,犯罪,变态等词汇相关联。的确,人身健康权,人格尊严都是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身权利,侵犯人身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对于取得被侵权人同意,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作为公众及司法机关均难以进行追究,除非被侵害人主动提起告诉。当我们理解了被侵权人同意可以作为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条件时,不得不考虑这样一种“同意”,即“貌似同意”,这个真的是自愿的吗?如果真的是发自内心的“愿意”被人“打屁股”,这个才是真正的变态吧。所以,我们不得不考虑,这种“同意”,“自愿”真的是自由意志的表达吗?在企业实施管理活动中,以体罚作为惩罚员工的手段,一定存在员工迫于失业压力,敢怒而不敢言的情形。特别是当被“打屁股”的还有女性员工时,这种方式可以说具有非常明确的人格侮辱的性质,事实上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介入,并对该企业依照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惩处。我们知道,一般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体罚大多会与“打屁股”有关,但行为人是父母,对象是子女,且多为未成年人,这仅限于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情形之下。随着年龄的增长,人身体的某些部位逐渐变成禁区,特别是成年以后,即便是亲生父母也罕见用“打屁股”的方式来教育子女。
       大多数企业,在对内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都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只是往往无法被有效识别,或者即便识别,其结果也都是由员工妥协、屈服于企业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国家所积极倡导的法治,对于占有优势资源的企业来说,往往会更早的懂法用法,但却不见得必然守法,而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说,以国家制度层面进行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显然做的并不足够好,这个还需要比较长的路走下去。而对于企业能够懂法用法,则绝对不是单纯的维护企业自身利益那么简单,这其中必然包含守法可能降低的法律风险。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越高,对市场主体懂法、用法、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要求就越高,而对于企业员工懂法用法,分辨如何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敢于对不法侵犯说“不”的要求也就越高。在这次的“打屁股”事件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通过该企业管理工作的不择手段,得出企业对于懂法用法规避法律风险能力的不足,同时,也可以根据该企业员工对于企业违法侵权行为的逆来顺受,得出法律意识淡薄的结论。经济发展与对法律意识的提高,应当同步增长,而普法,法治化进程仍需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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