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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二十一):关于《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啃老”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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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在立法中明确禁止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侵占老年人财产,有什么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里的侵犯,是指非出于本人意愿的,来自本人以外的他人的占有、使用、侵占、毁损、破坏、抢夺等行为。这一法律基本规定与解释不难理解,但是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是否享有财产权利,法律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说只能通过民法、物权法、继承法等一系列关于公民、物权、继承权的规定来进行推导,普通群众特别是缺少法律常识的人,难免会沿袭另一思路来判断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比如俗话说“子承父业”、“父债子偿”,会产生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父母的财产早晚都是自己的财产,另外父母要靠自己养老,无权拒绝自己占有和使用其财产等错误的认识。
       
        事实上,父母与成年子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也只是到子女成年,除父母出于自愿明确赠与子女的财产外,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财产,其财产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即便子女也必须经父母同意,才能占有和使用,特别是进行收益和处分。所谓的“啃老”即是指该《条例》第19条所规定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亲属(此处的亲属一般应指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有抚养关系的近亲属),通过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来获取老年人财产的行为,和以自己无业或者其他理由,来获取老年人财产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发展,独生子女几代人正逐步成为社会主流,特别是伴随着国家对私人所有财产权利保障力度的不断提升,老龄化人口占有财产总量的持续增长,而经济社会发展使劳动力及就业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啃老”的现象势必会不断增多。而老龄化父母往往因为对子女亲情上的需求,对“啃老”行为多持宽容的态度。因此,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及生活质量,从法律上设定对“啃老”行为的否定评价,明确老年人有拒绝的权利,禁止“啃老”行为的发生,为民事司法对亲属间财产权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全面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正确处理可能会爆发式增长的家庭财产权纠纷,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啃老”入刑从法律上如何界定标准?如何把握量刑尺度?
 
        单纯的“啃老”行为,其实并未入刑。所谓入刑,一般是指进入到刑法约束的范畴,作为地方立法,无权规定犯罪与刑罚。该《条例》第58条所规定“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涉嫌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在以往类似行为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亲属之间的并不鲜见,只是从刑事司法在惩罚和打击犯罪的角度看,发生在家人之间,特别是子女对父母所实施的类似“犯罪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而父母又并非一定要追究子女责任的,一般而言社会危害性较低,也很少被认为是犯罪,实践中有“亲告罪化”的倾向。但是本《条例》的规定,从广东省的范围内,实际是授予老年人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啃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一方面强化了《条例》对于啃老行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也是强化了对“啃老”行为严重程度的限制,其根本目的仍在减少“啃老”行为,减轻老年人的负担,保障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至于说法律上如何界定标准,实则仍需依照前几种可能涉嫌的罪名的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法律上,发生在亲属间的刑事犯罪一般都规定为“亲告罪”,意即必须本人告诉,非本人告诉,则不告不理,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虐待罪”。而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可能会涉嫌的几个罪名均非“告诉才处理”,意即只要有人检举揭发,即便受害人本人不告诉,也可以启动刑事案件侦办程序。本《条例》中关于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去除“亲告罪化”的作用。
 
3、  从立法到“落地”,在操作层面上存在哪些困难?有什么地方要注意?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司法实践中,如果老年人不肯站出来检举揭发,或者进行诉讼,则类似行为难以被有效制止。而老年人对于自己子女或者孙子女又有情感上的负担,很难站出来指正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就有赖于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来积极发现纠举相关的“啃老”行为或者因为“啃老”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一旦“啃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即受害人的子女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是定罪量刑,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是否要面对无人赡养的困境,这也是该“啃老”条文落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时必须有国家或者公益组织来承担相应的赡养照顾义务,才能把此条文真正落地。而本条例第24条就做了相应的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在监狱服刑,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特困救助。但是,因为拒绝“啃老”行为,而与子女成仇或者分离,这在国人的情感上短期内可能还是难以接受。在国人的逻辑上往往是先成仇再拒绝“啃老”行为,这个情感因素也是该条文落地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4、  对于防止“啃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建议?
 
        对于防止“啃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至少应有六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增加社会就业岗位;二是提高失业救济;三是发展就业技能培训;四是大力扶持支持发展养老益老公益机构;五是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提升公立养老机构人员素质,保障服务质量。六是设立具体赡养人制度,提升孤寡老年人或寡居老人情感抚慰的质量,保障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得到充分的照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国家各部门间的全力配合,又需要全社会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及生活质量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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