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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杨松炎律师无罪案例分享 | 卢某某涉嫌诈骗罪部分无罪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杨松炎 时间:2026-08-02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以收取被害人黎某某共计25万元,具体包括:第一,以帮助追回黎某某被电信诈骗的450万元需给“好处费”为由,收取20万元;第二,以帮助获得某某平台公司深圳流量导入系统平台授权为由,收取3万元;第三,以帮助打赢黎某某在南山法院的民事官司需“吃饭费”为由,收取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20万元有异议,称该笔款项为借款,而非诈骗款,承认其余5万元构成诈骗。
辩护人认为,涉案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而非诈骗款,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通过创新采用可视化方式系统呈现辩护观点,重新建构在案证据,排除证人、被害人非法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成功剥离20万元争议款项,精准论证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2025年7月31日,辩护人通过有效辩护,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20万元款项为诈骗款,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当年,当事人刑满释放。通过有效辩护将刑期压缩至20%。
争议焦点
(一)关于涉案2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争议
1.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及其规范依据
公诉机关认为,涉案20万元系被告人卢某以帮助被害人黎某某追回被电信诈骗的350万元需要给"公安机关朋友好处费"为由骗取的款项,属于诈骗犯罪数额。其主要证据依据为被害人黎某某2024年11月18日笔录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
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审视,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系基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公诉机关主张卢某虚构"请托关系"的事实,使黎某某陷入"支付20万元即可追回被骗款项"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完成了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然而,该指控逻辑在主观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成上存在明显短板,且在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上存在断裂。
2. 辩护意见的法理基础与证据支撑
辩护人认为,涉案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而非诈骗款,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该辩护意见的法理基础在于:
(1)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通行见解,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核心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卢某的行为与法定情形无一吻合:其始终承认债务、持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积极协商还款方案、到案后主动退赔。根据刑法谦抑原则,在民事法律足以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下,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手段。
(2)客观证据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力
辩护人从七个维度构建了民间借贷的证据体系,其证明逻辑遵循客观证据优先于主观陈述的证据规则:
其一,银行转账凭证明确备注"借款"。该备注系黎某某在转账时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成立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若确属请托款,按照社会一般经验法则,付款方通常会刻意避免留下"借款"字样的书面痕迹,以免日后追索时产生法律障碍。
其二,卢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实际交付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借条(债权凭证)+转账记录(交付事实)共同构成了借款合同成立的完整证据链。虽借条落款日期存在年份笔误,但根据《民法典》第142条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上下文及交易习惯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宜因形式瑕疵否定实质合意。
其三,双方聊天记录反复使用"还款"字眼,形成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对法律关系性质作出的于己不利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四,卢某供述稳定一致,且有涂某某证言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法上的印证规则要求,不同证据之间应相互支撑、彼此协调。卢某关于借款用途(偿还涂某某债务)的供述得到了涂某某证言的独立印证,增强了其可信性。
其五,请托事项发生在借款之后,二者时间顺序排除了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若无则不"的条件关系。本案中,借款(10月24日)先于请托(11月30日),请托事项不可能成为借款的原因,不符合诈骗罪中"欺骗行为导致处分财产"的因果链条。
其六,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适用记忆规律法则予以否定评价。2023年6月,黎某某称20万元为"预付款""借款";2024年11月,黎某某改称"请托款"。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基本规律,距离事发时间越近,陈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越高。黎某某时隔17个月后作出的矛盾陈述,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排除。
其七,证人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且与客观证据矛盾,证明力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据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根据利害关系规则,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应审慎采信。
(3)"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条件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55条)。当控方证据无法达到该标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in dubio pro reo)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构建完整的借贷证据体系,成功使20万元款项的性质陷入"合理怀疑"状态——既有借贷的外观形式(备注、借条、聊天),又有借贷的实质内容(承认债务、协商还款),公诉机关关于"请托款"的指控未能排除借贷关系的合理可能。法院据此将20万元从诈骗数额中剔除,是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准确适用。
(二)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内涵与认定路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系不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永久性剥夺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利用意思(将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利用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考察以下因素:借款时是否使用真实身份、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借款后是否失联逃匿、是否承认债务、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行为、款项是否用于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等。
2. 本案中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五个维度
辩护人从以下五个维度论证卢某对20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债务承认的持续性。卢某在所有讯问笔录中均稳定陈述20万元为借款,从未否认黎某某对其享有债权。根据刑法理论上的事后行为反向推定规则,行为人得款后若持续承认债务、未予否认,则一般不宜认定其具有排除意思。
(2)联络状态的正常性。 卢某与黎某某始终保持联系,无失联逃匿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在得款后采取失联、更换联系方式、逃离居住地等逃避追索的行为,以排斥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模式与此典型特征完全相悖。
(3)还款意愿的明确性。卢某积极回应黎某某的催款要求,多次协商还款方案,体现了其承认债务、愿意履约的主观心态。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具有永久性剥夺权利人对财物占有的意图,而卢某的还款意愿表明其仅系暂时性周转困难,不具有永久剥夺意图。
(4)到案后退赔的主动性。卢某朋友代其退赔5万元至法院账户并另行归还5万元给黎某某。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退赃退赔是反映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情节,同时也是反向推断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断无可能在到案后主动退赔。
(5)款项用途的正当性。卢某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在深圳生活,属于正常的生产生活支出,不存在挥霍、赌博、吸毒等不正当用途。
综合上述五个维度,卢某的行为模式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特征存在显著差异,更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
(三)辩护方法的创新:可视化辩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辩护人在本案中创新采用PPT可视化方式呈现辩护观点,将复杂的时间线、证据演变、陈述矛盾等内容以图表形式直观呈现。
1. 可视化辩护的认知科学基础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人类大脑对视觉信息的处理效率远高于对纯文字信息的处理——视觉信息占人类接收信息的80%以上,图像记忆的保持率约为纯文字记忆的6倍。在庭审场景中,法官、人民陪审员需要在有限时间内处理大量复杂的证据信息,可视化呈现能够有效降低认知负荷、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2. 可视化辩护的证据法价值
从证据法角度,可视化图表本身虽非证据,但系对证据关系的系统性整理和逻辑化呈现,具有以下功能:
其一,证据梳理功能——将分散在案卷中的证据按照时间线、逻辑关系进行结构化整理,帮助法庭全面把握证据全貌。
其二,矛盾揭示功能——通过并列对比、时间轴标注等方式,直观呈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与逻辑漏洞,增强质证的说服力。
其三,逻辑建构功能——将辩护人的论证逻辑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使法庭能够清晰把握辩护思路,提升辩护意见的采信概率。
3. 可视化辩护对传统辩护模式的超越
传统刑事辩护以口头辩论为主,受制于语言的线性表达特性,难以同时呈现多维度的证据关系。可视化辩护突破了"只说不看"的局限,实现了"图文并茂"的立体化表达,系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的重要路径。
案件意义
本案是多维度、精细化辩护的典型案例,其成功不仅在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更在于辩护方式的创新突破。本案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刑法谦抑原则的司法贯彻。
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足以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法益的情形下,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手段。本案中,20万元款项具有民间借贷的完整外观和实质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法院将20万元从诈骗数额中剔除,体现了"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审慎克制,是对刑法谦抑原则的忠实贯彻。
第二,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规范界分。
本案清晰揭示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民间借贷则基于双方真实合意,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从非法占有目的的五个维度展开论证,为同类案件中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框架。
第三,刑事证明标准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准确适用。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当控方证据无法达到该标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构建完整的借贷证据体系,成功使20万元款项的性质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法院据此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是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准确适用。
第四,证据规则的精细化运用。
辩护人熟练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佳证据规则、利害关系规则、记忆规律法则等证据规则,针对被害人陈述的前后矛盾、证人证言的传来性质、证人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证言与客观证据的冲突等问题,逐一进行质证和驳斥,展现了精细化证据辩护的方法论价值。
第五,可视化辩护的方法论创新。
辩护人将认知心理学原理引入庭审表达,通过PPT可视化方式系统呈现证据关系和时间线,打破了传统辩护"只说不看"的局限,为刑事辩护的方法论创新提供了有益探索。本案也因此被深圳大学法学院组织学生旁听,成为"沉浸式教学"的鲜活素材,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深度融合。
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可视化的生动实践。在诈骗案件中,"有转账"不等于"有诈骗","有损失"不等于"有犯罪"。辩护人通过精细化的证据辩护,将20万元民间借贷从诈骗犯罪中剥离,防止了"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扩大化倾向,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最终让法院作出了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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